【介绍】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中国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国开行注册资本4212.48亿元,股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比例分别为36.54%、34.68%、27.19%、1.59%。
国开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截至2016年末,资产总额14.34万亿元,贷款余额10.32万亿元;净利润1096.67亿元,ROA0.81%,ROE11.74%,资本充足率9.82%,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穆迪、标准普尔等专业评级机构,连续多年对国开行评级与中国主权评级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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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目前在中国内地设有37家一级分行和3家二级分行,境外设有香港分行和开罗、莫斯科、里约热内卢、加拉加斯、伦敦、万象等6家代表处。全行员工近9000人。旗下拥有国开金融、国开证券、国银租赁和中非基金等子公司。
【成立时间】
1994年
【融资贷款政策】
一、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管理,规范外汇贷款程序,保证外汇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开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包括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指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外汇贷款。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A类项目指国家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公司)以及跨行业、跨地区特大型企业集团推荐或申请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B类项目指地方政府部门及地方企业推荐或申请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指为解决借款人在生产、流通等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资金需要而发放的外汇贷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审批权限内贷款和总行审批贷款。
第三条 外汇贷款资金来源包括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发债、出口信贷、外国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家外汇储备、自有外汇及企业外汇存款等。
第四条 外汇信贷业务管理分为项目开发、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贷款审查与审批、谈判与签约、贷款执行六个阶段。
第二章 项目开发
第五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发布外汇贷款项目开发工作指导意见,并对外汇贷款项目开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外汇贷款项目开发实行分级负责制。国际金融局负责A类项目的开发,评审局和分行协助;分行负责B类项目及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开发。国际金融局负责建立全行外汇贷款项目子库,并定期送综合计划局,由其纳入全行贷款项目储备库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 开发培育成熟的外汇贷款项目转入受理阶段,被淘汰的项目由开发部门负责退回。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公布项目开发培育信息并进行清库。
第三章 项目受理
第八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发布项目受理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 外汇贷款项目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国际金融局负责受理A类项目;分行负责受理B类项目及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国际金融局商评审局和评审管理局提出意向转贷项目名单并报行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十条 对A类项目,国际金融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B类项目,分行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国际金融局,国际金融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对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分行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符合“快通道”条件的外汇贷款项目及高信用等级客户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受理部门应优先受理。
第十一条 外汇贷款初审除参照人民币贷款初审有关内容外,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及外汇担保措施是否可行。受理部门应在初审意见中明确是否出具贷款意向承诺函。
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局提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初审意见,并会签评审局和评审管理局后报主管行长,主管行长批准后由评审管理局安排评审。评审局和评审管理局应分别在5个和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出具贷款意向承诺函的项目,由国际金融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外汇搭桥贷款的申请由国际金融局受理。受理范围限于开发银行已出具外汇贷款承诺函的项目。国际金融局商资金局确定资金条件后报主管行长批准。对同一借款人的搭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对其承诺的境外筹资金额。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局负责向评审局下达外汇贷款项目评审通知单。评审局负责依据评审通知单对贷款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国际金融局及有关分行参与。
第十六条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评审除人民币贷款评审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利用外资必要性分析,外汇(转)贷款条件(方式、种类、币种、期限、利率、费用等)设计,外汇贷款收益测算,外汇风险(利率及汇率风险等)分析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对于财政部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不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评审由分行负责。评审的重点为借款法人、贷款用途、贷款风险、未来现金流及担保措施等。
第十八条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快通道”项目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汇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统一和规范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运作程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更好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政策、严格程序、责权统一、有借有还、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过程分为项目的受理与评审、项目的谈判与合同签订、项目的执行与监督、项目贷款回收、项目评价等五个阶段。
第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以专业信贷局为主,各有关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受理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并要求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有权单位批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统一由综合计划局(或其委托的信贷局)承接、登记,同时即送有关专业信贷局研究。
需要开发银行承贷国内配套资金的统借国外贷款项目和单个准备利用外资项目,在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商开发银行时,由综合计划局商有关专业信贷局和国际金融局办理会签手续,专业信贷局和国际金融局参与项目有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专业信贷局根据已有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初步分析项目的政策性和项目的技术、市场、经济、财务的可行性,提出初选分类意见(包括可以评审、列入项目库、不予评审三类),并将初选的所有项目及其分类意见送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在开发银行贷款总规模内进行综合平衡,与专业信贷局协商后,负责编制贷款项目评审计划或填发贷款项目评审通知书。专业信贷局据此正式开始贷款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专业信贷局对贷款项目评审的重点是对项目法人、项目技术可靠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经济效益、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评审结束后,要写出数据准确、情况详实、分析全面、观点明确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资金配置意见要会签综合计划局。
第八条 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的贷款项目决策机制。
专业信贷局建立项目贷款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正副局长、各综合业务处处长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查信贷处提出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审议时,信贷处负责汇报项目情况和评审结论,对评审报告负直接责任,但不参与项目的决策。专业信贷局负责定期提出有关行业贷款项目评审参数,由贷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贷款委员会主任审批执行。贷款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信贷局提交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审议项目包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上技术改造项目及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小型(限下)项目。审议结论报行长审批。贷款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代拟资金配置意见或贷款承诺函,报行长审批签发。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限下)项目由专业信贷局提出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并代拟贷款承诺函,送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会签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九条 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贷款风险,专业信贷局对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确认,使其符合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
第三章 贷款项目谈判与合同签订
第十条 专业信贷局负责与借款人就项目贷款条件和合同内容进行谈判。谈判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款承诺函和经确认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谈判的主要内容是:
1.常规性贷款条件及一般性法律条文的讨论与确认。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具体用途、贷款及其它资金安排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违约责任和项目监督方式等。
2.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促进项目法人资格的确立,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3.为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维护国家资金的安全,双方就所应采取的风险防范及管理措施进行磋商,并予确定。
第十一条 谈判协商一致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定额贷款的具体用途,以便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原则上应由开发银行直接与项目法人签订。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签订统借统还合同:
1.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由子公司具体实施的若干项目。
2.在一个系统内,由具有偿债能力、兼有一定管理职能的单位统一计划,分散在各地直属企业的项目。
3.在经济上联系密切的若干项目,由其中一个合适的项目单位总承贷的项目。
4.行长批准的其它特殊专项。
统借统还项目除个别国家特殊专项外,要认真了解各分项目的情况,统一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必须落实总承贷人的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人必须按开发银行的要求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
三、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开行基建贷款)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行基建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发放开行基建贷款要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 发放开行基建贷款要坚持“先评估、后贷款、择优发放”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开行基建贷款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 开行基建贷款的使用范围是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简称贷款项目)。主要包括:
1.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2.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3.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
4.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
5.其他政策性项目。
第七条 使用开行基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国家开发银行确认的初步设计等文件;
2.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3.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30%(大型项目不少于10%);
4.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生产流动资金;
5.贷款项目经过评估,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较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单位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7.借款单位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或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借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安排贷款的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前调查。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参与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并独立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方案。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确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将贷款项目纳入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借款申请书》(附件一)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建设准备情况和其他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贷款资金支出计划等。借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资金使用规则】
一、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外汇贷款项目监管。分行负责辖区内外汇贷款项目的监管,国际金融局负责对分行外汇贷款项目监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
第二条 被挪用外汇贷款的管理。一旦发现外汇贷款被挪用,责任部门应立即责成借款人予以纠正,同时按照外汇(转)贷款合同的规定,从贷款被挪用之日起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其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第三条 逾期外汇贷款管理。外汇贷款逾期后,责任部门应按外汇(转)贷款合同规定的逾期利率,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对进入还款期的贷款,分行应在贷款逾期后及时向信贷管理局和国际金融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资产重组与债权保全管理。分行提出辖区内外汇贷款资产重组与债权保全方案,报国际金融局商有关部门确认后送资产重组与保全局审查。
第五条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按照开发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有关办法执行。《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由资金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外汇(转)贷款合同的变更、修改、补充、展期等按阶段分工,提款期内由国际金融局负责;还款期内由分行提出方案,报国际金融局审批后实行。
第七条 外汇贷款质量分析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分析评价办法》执行。分行应定期将辖区内外汇贷款项目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和数据报国际金融局,国际金融局汇总后送综合计划局。
第八条 外汇贷款账务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及有关细则执行。外汇贷款台账处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外汇贷款计划与统计管理。按照开发银行计划与统计管理有关办法及细则执行。有关办法及细则由综合计划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外汇贷款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细则执行。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专业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项目工程进度、借款人年度和季度用款申请,提出年度和季度贷款计划建议。综合计划局根据行业年度贷款规模,商资金局平衡后,编制年度贷款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报行长办公会或分管行长审批。确需调整项目年度贷款计划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专业信贷局提出调整建议,综合计划局商资金局综合平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整计划手续。
第二条 专业信贷局在季度用款计划额度内向借款人下拨资金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资金局提交汇拨资金清单,资金局审核后,及时调度,保证资金供应。财会局根据资金局审核后的汇拨资金清单,及时办理汇拨资金手续,并在汇款后三日内将实汇资金清单反馈资金局和有关专业信贷局。
第三条 专业信贷局负责按借款合同确定的内容,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借款人认真履约。贷款项目监督的内容包括:
1.对贷款使用的监督。主要检查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有无挪用现象等。
2.对项目各项资金的落实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总投资是否落实,借款人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3.对项目招投标监督。开发银行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贷款项目,其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须经开发银行确认。
4.对项目概算、决算编制、调整的监督,对借款合同载明的其他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及还款期内各种风险的预测等。
第四条 专业信贷局要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定期报送反映贷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按规定分送有关局。
第五条 专业信贷局要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分析报表、听取情况介绍等方式了解项目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每半年向分管行长报告项目执行综合情况。有关材料抄送综合计划局、财会局、资金局和稽核审计局。
第六条 财会局应协助专业信贷局督促代理经办行按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理项目的执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在建项目概算调整,需要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将调整概算文件和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申请书送开发银行,由专业信贷局受理。专业信贷局在受理时坚持从严掌握、节约投资的原则。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由于管理不善或接受不合理摊派而造成的投资缺口,由借款人自行负责。大中型(限上)项目凡申请新增开发银行贷款额不超过开发银行原承诺贷款额10%的,以及小型(限下)项目调整概算追加贷款的,由专业信贷局提出处理意见,送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会签后,报分管行长签发;大中型(限上)项目增加开发银行贷款额超过10%(含10%)的,专业信贷局对贷款项目重新进行评审后报贷款委员会审议。同意增加贷款的,借款人须按开发银行要求签订增加贷款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担保。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专业信贷局、后评价局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与开发银行有关的工作。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专业信贷局要继续了解掌握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
借款人发生与贷款有关的权益或债务转移,事先须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专业信贷局要及时了解情况,参与有关工作,维护贷款安全。
第九条 专业信贷局要建立反映项目实际情况的、动态的管理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经济、技术概况、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以及借款人企业性质、经济情况、财务状况、开户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档案要逐步采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
三、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