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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中国银行全称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Limited,简称BOC),成立于1912年2月5日,总行位于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航空租赁,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作为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7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等多项业务。2013年7月,英国《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公布了2013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位居第9位,与2012年排名一致。此外,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2012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名结果,中国银行以885.16亿元品牌价值排名第10位,较2011年排名上升1位,位居银行业第2位。2014年11月12日,中国银行和德国第二大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签署协议,以后可以直接从法兰克福为客户提供人民币支付。

【成立时间】

1912年2月5日

【融资贷款政策】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一)业务介绍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二)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2.借款人须经我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我行会根据评审的需要不定期调整确定准入级别,该级别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4.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7.符合中国银行其他有关贷款政策要求。

(三)提交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贷款卡;

6.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一)业务介绍

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二)贷款种类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下列各项用途的长期贷款、临时周转性贷款和外汇转贷款:

基本建设是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活动。

技术改造是现有企业以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

科技开发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并将开发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的活动。

其他固定购置是指不自行建设,直接购置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设施的活动。

(三)产品特点

1.一般贷款金额较大;

2.一般期限较长,大都为中期(1—3年)或长期(3年以上)贷款且大部分采取分期偿还;

3.在贷款保障方式上,除了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外,一般要求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作抵押;

4.在贷款方法上,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审核。

(四)适用客户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五)申请条件

1.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3.借款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4.落实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5.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7.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9.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三、进口信用证

(一)业务介绍

进口信用证是指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二)业务范围

1.开立各种信用证,如即期、延期、承兑、议付、可转让信用证等;

2.业务处理包括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授信开证和凭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

(三)产品特点

1.改善谈判地位——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强了您的信用,您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2.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3.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注:进口商开立进口信用证需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其相关规定及要求同流动资金贷款。

(四)适用客户

1.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

2.进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3.进出口双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的打算。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开证时须提交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外贸进口批文(如进口配额许可类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明等)、外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如购汇申请书、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等)。

2.首次办理业务还须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办理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手续。

(六)温馨提示

开立进口信用证,您将以承担较多银行费用为代价为出口商收款提供额外保证,因此建议您在合同签订时据此要求出口商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或提供其他便利。

四、银行承兑汇票(含敞口承兑)

(一)业务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含敞口承兑):指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承兑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产品特点

1.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通过中国银行信用的介入,保障买卖双方确立和履行合约,促进资金周转;

2.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通过部分保证金及担保或授信承兑的方式,可以实现短期融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

(三)适用范围

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境内同城或异地办理真实贸易商品交易结算时,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四)申请条件

1.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和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五)温馨提示

1.持票人如发现收受银行承兑汇票存有疑点应及时到开户行办理查询查复手续。

2.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应向承兑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3.如客户对银行承兑汇票有保管和融资要求,可选择中国银行票据托管及附加产品。

4.在银行贷款规模管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办理敞口承兑解决企业部分融资困难的问题。

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兑)需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其相关规定及要求同流动资金贷款。

五、票据贴现

(一)业务介绍

票据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有条件性叙做)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二)产品特点

1.票据贴现是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

2.贴现业务能为客户快速变现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手续方便、融资成本低;

3.客户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期限

最长期限6个月。

(四)适用客户

在中国境内经依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有效贷款卡,能证明其票据合法取得、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五)申请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的有效汇票,基本要素齐全。

2.汇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为基础。

(六)提交材料

1.初次在中国银行申请贴现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与原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

(1)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贷款卡年审凭条(复印件);

(4)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法规签发的、要素齐全、尚未到期、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有效商业汇票。

六、黄金质押贷款

(一)业务介绍

黄金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黄金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短期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二)产品特点

可以帮助客户实现黄金低囤高估,同时给予客户一定的融资,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经依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有效贷款卡,并持有标金的客户,用于质押贷款的黄金应为中国银行承办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以下简称“标金”),“标金”应为国家认可的“标准黄金”精炼企业生产的99.99金和99.95金。且当年在中国银行质押的黄金总额不超过当地该品种黄金总产量的50%。

(四)贷款条件

申请黄金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需为当地黄金生产或经营企业,且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有一定实力,信誉较好,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在贷款行开立结算账户,争取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要求客户的存款、结算主要在中行办理,存款与结算的比例不低于中行贷款所占企业全部贷款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

3.持有中行承办交割库中托管的标金或中行承办交割库中的标金持有人同意为其贷款提供黄金质押;

4.客户需与中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保证自营和代理黄金交易资金全部通过中行清算,并需在借款合同中同意中行有权随时扣划客户资金以偿还中行贷款。有关协议、合同需经中行法律部门确认,以确保法律效力;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规则】

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中国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发挥商业化银行的整体功能,加强对全系统信贷资金的统一管理,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营运,保证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中国银行系统的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管理系指对本系统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营运的调节与监管,以及与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调控,比例管理,分类运筹,市场融通。

集中调控:总行对系统内信贷资金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以保证全行信贷总量的合理增长和资金的正常运行。

比例管理:按《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比例指标进行管理,保持资产与负债项目间的合理搭配,以负债制约资产,优化资产,分散风险,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分类运筹:在统一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对信贷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灵活调度和有效运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场融通:根据本系统的资金状况,通过融资市场调剂资金余缺,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 信贷资金管理是一项由各级行行长负责,各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全行性的工作。计划资金部门是信贷资金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负责本行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信贷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分配、下达、调整、检查和考核;负责在辖内统一调度信贷资金,保持信贷资金的平衡。

第二章 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

第七条 中国银行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过程中,总行要不断强化在全行范围内调度资金的能力,负责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以增强中国银行的整体功能。

第八条 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调控、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集中信贷资金的配置权、调度权和调剂权,信贷总量的分配权。总行对全系统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

省级行(含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下同)按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组织资金营运,负责辖内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和平衡,保证辖内正常支付。

第九条 信贷资金集中调控的主要方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