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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返回

【介绍】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简称亚投行,AIIB)是由中国倡议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亚投行于2015年12月25日成立,2016年1月16日开业,法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总部设于北京,行长为金立群。

 

(图片来源:新华网)

【成立时间】

2015年12月25日

【成员国】

(图片来源:网络)

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共有57个,这些国家分别是:奥地利、澳大利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巴西、文莱、柬埔寨、中国、丹麦、埃及、法国、芬兰、格鲁吉亚、德国、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以色列、意大利、约旦、哈萨克斯坦、韩国、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蒙古、缅甸、尼泊尔、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泰国、土耳其、阿联酋、英国、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2017年3月23日,亚投行发表声明称,批准13个新成员加入,包括5个亚洲地区成员:阿富汗、亚美尼亚、斐济、中国香港和东帝汶,和8个非亚洲地区成员:比利时、加拿大、埃塞俄比亚、匈牙利、爱尔兰、秘鲁、苏丹和委内瑞拉。

2018年5月1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理事会批准了巴布亚新几内亚、肯尼亚为第五批新成员。至此,亚投行共分五批吸收了29个新成员,加上57个创始成员,其成员总数增至86个,遍及亚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等六大洲,全球代表性与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成立背景】

中国拥有巨额外汇储备,成立亚投行,通过投资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既可以促进亚洲国家的经济发展也能获取巨大的投资收益,此外,还能提高中国在亚洲地区的经济影响力。巨额外汇储备和过剩资本是中国成立亚投行的底气和条件。

目前,IMF、世界银行以及亚开行等都由美日两国主导,美国在世界经济规则的制定中占据绝对霸权。而中国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后,在国际上的经济话语权却没有相应提高。中国成立亚开行是为了提高自身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话语权,争取参与制定世界经济规则,为中国及世界各国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中国在2013年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以建立一个政、经、文的共同体,推动亚欧大陆在内的世界各国发展。成立亚投行能为中国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强有力的资本支持。

综合来说,成立亚投行是一项利己利人的举措,对内,能解决中国资本过剩的问题,让中国巨额外汇储备发挥投资效益,并提高中国在国际经济事务上的话语权;对外,能支持包括亚欧地区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提高中国在国际的经济影响力。

 【国际性贷款申请政策】

业务对象及方法

一、(一)银行可以向任何成员或其机构、单位或行政部门,或在成员的领土上经营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参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实体提供融资。

(二)在特殊情况下,银行可以向本款第(一)项以外的业务对象提供援助,前提是理事会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超级多数投票通过:1、确认该援助符合银行的宗旨与职能以及银行成员的利益;2、明确可以向业务对象提供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融资支持类别。

二、银行可以下列方式开展业务:

(一)直接贷款、联合融资或参与贷款;

(二)参与机构或企业的股权资本投资;

(三)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地为用于经济发展的贷款提供担保;

(四)根据特别基金的使用协定,配置特别基金的资源;

(五)依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技术援助;

(六)理事会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特别多数投票通过决定的其他融资方式。

第十二条普通业务的限制条件

一、银行依照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和(四)项从事的贷款、股权投资、担保和其他形式融资等普通业务中的未收清款项,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普通资本中未动用认缴股本、储备资金和留存收益的总额。但理事会有权依照本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超级多数投票通过后,根据银行的财务状况随时提高上述对银行普通业务的财务限制,最高可至普通资本中未动用认缴股本、储备资金和留存收益总额的250%。

二、银行已拨付股权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应的银行未动用实缴股本和普通储备资金总额。

业务原则

银行应依据下列原则开展业务:

(一)银行应按照稳健的银行原则开展业务;

(二)银行业务应主要是特定项目或特定投资规划融资、股权投资以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技术援助;

(三)银行不得在成员反对的情况下,在该成员境内开展融资业务;

(四)银行应保证其从事的每项业务均符合银行的业务和财务政策,包括但不仅限于针对环境和社会影响方面的政策;

(五)银行审议融资申请时,应在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的同时,适当关注借款人以银行认为合理的条件从别处获得资金的能力;

(六)银行在提供或担保融资时,应适当关注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来按融资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其义务的可能性;

(七)银行在提供或担保融资时,应采取银行认为对该项融资和银行风险均适宜的融资条件,包括利率、其他费用和还本安排;

(八)银行不应对普通业务或特别业务中银行融资项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国别限制;

(九)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提供、担保或参与的融资资金仅用于融资所规定的目标,并应兼顾节约和效率;

(十)银行应尽可能避免不均衡地将过多资金用于某一或某些成员的利益;

(十一)银行应设法保持其股权资本投资的多样化。除非出于保护其投资的需要,否则银行在其股权投资项目中,对所投资的实体或企业不应承担任何管理责任,也不应寻求对该实体或企业的控制权。

融资条件

一、银行在发放、参与或担保贷款时,应依照本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业务原则及本协定其他条款的规定,订立合同明确该贷款或担保的条件。在制定上述条件时,银行应充分考虑保障银行收益和财务状况的需要。

二、当贷款或担保对象本身并非银行成员时,如银行认为可行,可以要求该项目执行所在地的成员,或者银行接受的该成员某个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按期如约偿还提供担保。

三、任何股权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通过的政策文件所允许的对该实体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比例。

四、按照有关货币风险最小化的政策规定,银行可以使用一国的本币为银行在该国的业务提供融资。

【资金使用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一、银行宗旨在于:

(一)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应对发展挑战。

二、本协定中凡提及“亚洲”和“本区域”之处,除理事会另有规定外,均指根据联合国定义所指的属亚洲和大洋洲的地理区划和组成。

第二条职能

为履行其宗旨,银行应具备以下职能:

(一)推动区域内发展领域的公共和私营资本投资,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领域的发展;

(二)利用其可支配资金为本区域发展事业提供融资支持,包括能最有效支持本区域整体经济和谐发展的项目和规划,并特别关注本区域欠发达成员的需求;

(三)鼓励私营资本参与投资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领域发展的项目、企业和活动,并在无法以合理条件获取私营资本融资时,对私营投资进行补充;

(四)为强化这些职能开展的其他活动和提供的其他服务。

【合作进展】

亚投行《能源行业战略》

亚投行《能源行业战略》(AIIB Energy Sector Strategy)的公开意见征求于2017年3月6日告一段落。

能源战略是2016年1月开业的亚投行制定的首个行业投资战略规划。截至2017年3月,亚投行已经批准的9个项目中4个是能源项目,还有5个能源项目正排队有待批准。

从2016年10月开始,亚投行先后对能源战略进行了两轮各持续约1个月的公开意见征集,并在其官网公开了前后两版草稿。这两份草稿显示出,亚投行的能源行业投资重点在于保障能源匮乏地区的能源接入和能源安全。

对于以何种形式的能源满足这一目标,两版草稿都使用了“现代能源形式”的说法。在第一版草稿中,亚投行强调了亚洲依然有20多亿人在依赖固体燃料以及4.6亿人缺乏电力这两个事实。

在这个前提下,尽管在指导方针中多次提及对气候变化的关切和对《巴黎协定》的支持,亚投行并没有把能源类投资项目的重点放在风能、太阳能上,而是采取了相对保守的路线,突出能源管线和输电网络“下乡”,化石能源发电技术的提升,以及“负责任”的水电设施建设和升级。

亚投行首年贷百亿撑能源基建

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倡导并获全球主要国家响应的亚投行正式运营届满一年,总共为七个国家共九个能源和基建项目贷出17.3亿美元(约120亿元人民币),这已超过亚投行行长金立群对外透露的年度5亿至12亿美元放贷规模,表明亚投行稳健中进取开局。

亚投行于2016年12月最新批出的项目是为创始成员国阿塞拜疆的跨安纳托利亚天然气管道项目提供6亿美元的贷款。这个项目能令阿塞拜疆天然气通过土耳其供应南欧市场,对地区能源安全至关重要。

亚投行首年批出的贷款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源和基建领域,包括联通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公路及孟加拉国电力输送升级和扩容贷款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