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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将分为“三级六类”,超级平台迎来超级监管 返回

发表日期: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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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指南》),旨在更好地推动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科技创新,维护消费者权益。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基础,更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各类数字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协调者。这些年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也越来越广泛参与到资源配置中来。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2015-2020年,中国超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总价值由7702亿美元增长到35043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5.4%。不过,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如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企业间屏蔽、数据泄露、掐尖式收购等,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分类分级指南》正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实,通过借鉴国际监管思路,来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增强平台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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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分类分级指南》将平台分为六大类,即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

互联网平台连接对象不同,提供的服务不一样,对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对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运行秩序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通过互联网平台分类,可以让市场监管总局更加深入全面了解不同类型平台各自具备的特点,从而精准地制定不同类型平台治理重点要点,进而提升我国平台治理的智能化、全球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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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分类分级指南》又从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限制能力四个方面出发,将我国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三级。

其中,在我国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万亿元,具有超强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的平台,被划分为超级平台。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元,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的平台,为大型平台。

这种分级方法,既遵循了我国企业分级标准,又借鉴了欧盟“守门人”与美国“广覆盖”平台划分标准,更加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特别是,《分类分级指南》中明确提出的“超级平台”这一概念,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认识,推动理论界更加重视平台经济领域发展不平衡、竞争不充分、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创新,从而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规范,明确其不能实施的行为或必须履行的义务。

总而言之,这两份指南的出现,意味着“中国平台治理的规则向前走了很大一步。”以前的《反垄断法》最大难点在于对平台支配地位的认定,现在平台分级之后,平台等级有了可量化的标准,这样明确划分的平台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使平台监管可以更加有的放矢,也更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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